陆委会8日表示,军公教常态化、制度化查核只针对初任、调任者才须办理,绝大多数的军公教人员都不需要具结。陆委会强调,军公教查核采具结方式于法有据,绝不是以行政命令凌驾法律。当事人如不配合查核,各用人单位即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法令及任用资格,自然无法办理后续铨审、聘用、续聘或改聘等相关作业。
陆委会8日发布新闻稿指出,军公教常态化、制度化查核只针对初任、调任者才须办理。常态化、制度化查核已律定,只有军公教人员职务异动时(如初任、调任)才需办理查核作业,绝大多数的军公教人员都不需要具结,不存在「全面普查」的状况。
此外,针对人事总处4月22日发文各机关,是再次提醒各用人机关,针对具有各该机关初任、调任人员情形而属常态化、制度化查核之受查对象者,配合高普考、地方特考以每半年为期,于各机关前述人员报到时间,分别在各该年度5月底前、11月底前作为办理期程,填报办理情形。为人事行政内部作业,与绝大多数军公教人员无涉。
陆委会强调,军公教查核采具结方式于法有据,绝不是以行政命令凌驾法律。两岸条例第9条之1等法令明确规定,国人若具有中国大陆人民身分,将丧失台湾人民身分,也失去担任志愿军职、公教人员的资格。公务人员任用法、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、教育人员任用条例、国防法、法官法等有关法令均明文规定各机关于任用前,应就所欲任用人员办理包含如不具两岸双重身分、无双重国籍、是否有特定犯罪纪录及曾否受有关惩戒处分等资格条件的查核。
当事人如不配合查核,各用人单位即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法令及任用资格,自然无法办理后续铨审、聘用、续聘或改聘等相关作业。军公教人员配合查核是依法行政,也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一份心力,更可提升人民对公务体系的信赖。
陆委会也提到,去年专案查核期间无意愿配合办理查核者不会有不利处分,并未改变。专案查核期间无意愿配合办理查核者,各机关仅造册,不会给予惩处。

本文转自:TNT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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