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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留分争议多?从手足冲突看修法抉择

来源: 未知 时间:2026-05-07 11:14 作者:丁浚航 浏览: ->手机浏览此文章

文/ 周念晖

现行《民法》保障手足特留分,常令遗嘱美意沦为法庭纷争。本文从律师实务出发,剖析该制度对遗嘱自由的侵蚀与修法删除之必要,并借镜国际趋势,助读者在法规接轨现代之际,妥善规划资产、守护最后意志,避免亲情因遗产而破裂。

笔者担任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,经多次处理遗产分配争议,发现真正引爆冲突的,多是「兄弟姊妹特留分」主张。曾有被继承人由特定手足照顾晚年生活,并协助处理医疗、看护与生活事务。其生前清楚表达意愿,立下遗嘱,将主要不动产留给实际照顾者。

然而在过世后,其他多年未往来、亦未提供任何照顾的兄弟姊妹,却依《民法》中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规定,提起特留分扣减权诉讼,导致遗产长期冻结,家族关系彻底破裂。

上述这类案件,在实务上并不少见,也是近期立法院与行政院研议修正《民法》时,会聚焦讨论「是否删除兄弟姊妹特留分」的重要背景。

法规不合时宜 成纷争导火索

「《民法》特留分规定」是保障法定继承人最低继承制权益的制度,主要规范《民法》第一二二三条,意即无论被继承人如何立遗嘱、分配遗产,都不能完全剥夺继承人的最低保障分额。依《民法》规定,手足享有应继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,若遗嘱侵害此权利,继承人可主张扣减。

这样的设计源自早期农业社会的大家族结构,兄弟姊妹有一定经济依存关系;但今日兄弟姊妹各自成家立业,彼此间未必存在实质扶养或依赖关系。从实务经验观察,真正因生活陷入困境而需要遗产保障者并不多,反而常见的是「形式上合法、实质上不公平」的继承结果。

更值得注意的是,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,往往直接侵蚀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。被继承人可能基于照顾事实、情感连结或价值选择,决定将财产留给特定手足、公益团体甚至长期照顾自己的非亲属,但只要侵害到其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,遗嘱就可能在其身后被全面推翻。这不仅违背被继承人真意,也让遗嘱在法律上的安定性大打折扣。

特留分处置 国际早有先例

从《宪法》与私法自治角度来看,遗嘱是人民对一生财产的最终处分表达,国家介入应以「是否有保护必要」为前提。相较于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高龄父母,兄弟姊妹通常不具备同等生活依赖性,强制保障其继承权,是否已超出必要干预范围,正是此次修法核心。

比较法的发展也提供重要参考。日本、德国、瑞士等国虽有特留分规定,但保障对象都非兄弟姊妹;南韩去年也宣告手足特留分制度违宪。多数英美法系国家,早已不再将兄弟姊妹列入强制保障的继承对象,而是完全尊重遗嘱自由,仅在极端情形下,由法院依具体生活需求裁量。即便在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,近年也修法降低特留分对实体财产的影响,倾向以金钱补偿方式处理,避免家族财产被强制拆分。

回到台湾修法方向,若全面废除特留分,社会上仍有疑虑;但若先删除兄弟姊妹特留分,则是一条相对温和、却极具实益的改革路径。一方面仍可保留配偶、子女与父母的最低保障;另一方面,也能有效减少因手足主张特留分而引发的继承诉讼,让遗嘱回归「最后意志」的本质。

删除手足特留分回归遗嘱真意

从实务角度观察,兄弟姊妹的继承纠纷往往耗时最久、情感伤害最深。许多案件中,遗产价值并不是特别高,但因为特留分扣减权的存在,导致不动产长期无法处分、管理费与税负持续累积,最终反而侵蚀整体遗产的价值,形成「所有人都输」的局面。若能透过修法降低这类冲突,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具有正面意义。

在修法完成前,一般民众仍须正视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法律风险。仅是立遗嘱不足以完全避免争议;若涉及不动产、公司股份或高价资产,更应透过整体规划,例如生前赠与、信托安排、保险配置,或于遗嘱中清楚记载照顾事实与分配理由,以提高遗嘱在诉讼中的说服力。

总结来看,删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并非否定亲情,而是回应现代社会家庭结构与实际抚养关系的转变。继承制度的目的,应在于尊重被继承人自主选择,同时合理保障真正需要扶助的人。

法务部过去曾提案调降手足特留分,但并未完成审议,随著近期争议再起,修法程序预计于今年正式重启。在修法研议阶段及正式修法前后,建议民众向专业律师咨询,确认法规与实务判决趋势,才能在合法合规的状态下,完成包含遗嘱制作、遗产继承实际登记,及分配等相关流程,以免后续衍生出亲族间相互诉讼的不必要争议与憾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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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TNT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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